为推动我院的科研工作发展,加强我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全院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努力实现我院发展规划中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参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教科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研科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二)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科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到款管理 本条例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两类: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包括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卫生部、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卫生厅及郑州市科委、卫生局下达等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和院级科研基金。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外民间组织及个人的捐款等。到款经费是指到我院财务科账户的实际数额。
(一)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为我院的收入,全部纳入院财务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借用院外账号或转入院内其他账号。
(二)科研经费如到达我院,由财务科通知科教科办理开具发票相关手续。
(三)科教科按到款项目办理项目立项和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独立编号,财务科负责建立项目账户并按到账金额登帐核算。
(四)科教科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科教科发给项目负责人课题经费本,项目正式启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纵向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 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而发生的管理业务活动开支,包括订购科研业务资料费,主办或参加学术会议,科技奖励,科技档案管理,科技信息发布,课题管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第1条所列设备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核定。
(三)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我院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大于500元,使用年限2年以上;专用设备大于800元,使用年限2年以上均属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到总务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专用设备到器械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五)用课题经费订购的图书、期刊,单本(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需到信息所图书、期刊室办理入库登记,使用时办理借阅手续,图书、期刊所有权属于我院所有。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六)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院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教科科长审核后,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务费:纵向课题严格按课题预算书批准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开支。横向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30%。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用工计划及工资发放标准,填写申请(见附表1),经科教科科长、主管科教副院长审批,科教科备案,报销时核查,未办理临时雇佣人员审批手续者不得报销。
(八)课题管理费,纵向科研经费我院按到账金额的5%提取。横向经费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应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纵向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批。
(三)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上述手续结清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科教科确认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项目结账、销户等事宜。为加强纵向科研课题结题管理工作,我院将预先进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内部审核和结题经费决算表的内部审核,未完成预算下达经费的80%以上的课题,不得申请课题结题。
(四)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教科报告,由科教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可用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项开支。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题
横向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方的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到科教科备案,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程序
(一)经费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二)经办人整理票据填写报销单,报销票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经办人持有效票据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经科教科科长核审、主管科教副院长审批、财务院长、院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科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四)金额开支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由财务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五) 任何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检查。
(六)科研管理费由科教科负责管理,其使用由科教科科长审核,主管科教副院长审签,财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科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七条 附 则
(一)科研项目承担者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并入我院科研基金。
(二)离退休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经费管理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