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以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使各级医疗科研人员不断了解国内外学科发展的新动态,了解医药学研究的新进展,掌握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思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不断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解决临床科研中的实际问题,为广大患者服务。
第二条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四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六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七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八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九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河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科教科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七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由科教科全面负责,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学分登记证,连续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时间、学分、考核结果、认可部门等。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统一填写河南省人事厅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第十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科教科对有效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认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我院科教科每年九月上旬查验上一年的学分登记情况。情况属实的加盖我院继续教育管理印章和我院印章,同时报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验。完成规定要求的,在证书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审核合格”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晋升职称、工作量化及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