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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技论文发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3/4    浏览次数:6916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院发表科技论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内外论文发表惯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或国际刊号的中外科技期刊的论著、述评、综述、短篇、摘要等(以下简称“论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医疗技术人员。

第二章  论文的撰写、署名和投稿

第四条 论文内容应当真实,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有关。不得捏造、篡改研究结果或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地得出与客观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五条 论文观点应当源于作者本人研究,论文文字应是作者本人原作,不得抄袭他人文字和剽窃他人成果。如果引用他人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标注来源。

第六条 论文作者和单位署名须实事求是,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挂名、伪造作者或单位,不够署名条件但确有贡献者可在文末致谢。

第七条 中文论文署名应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或“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科室(研究所、实验室、科室或中心)名组成,英文论文署名按上述原则倒序排列组成。

第八条 论文应实事求是标注科技计划课题的资助号或项目编号,原则上只应标注一个课题号,严禁标注与论文内容不相关的课题资助号或项目编号。

第九条 通讯作者应是论文主体内容的设计者、指导者,论文主要工作的重要完成者。通讯作者署名由课题组成员内部协商确定。非论文实际设计指导人员不能挂名为通讯作者。未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是论文权责的首要承担人。

第十条 第一作者应是论文相关科学研究的主要完成者,在通讯作者的总体指导下负责实验的具体设计、操作,实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和论文的初步撰写,对论文的实验结果、数据、观点和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应是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同等实质贡献者,非同等贡献的相关作者不得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

第十二条 论文必须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投稿。论文投稿时须填写《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论文投稿责任承诺书》,论文作者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暂存。

第三章  论文的发表和登记

第十三条 投稿由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严把质量关,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在稿件首页上签署具体意见后,由作者持稿件和签字页到科教科登记,由科教科开出推荐信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寄出。

第十四条 中文论文见刊、外文论文电子版且有卷期页,视为论文正式发表。论文发表后,通讯作者应将杂志当期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连同该论文投稿责任承诺书上交科教科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论文撤稿须由通讯作者提出,并备案。

第十六条 发表论文登记由科教科负责,各科室要妥善保存论文发表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  论文责任和处罚

第十七条 依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中国科协制定),出现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由通讯作者(含共同)负首要责任,第一作者(含共同)负次要责任。未按本规定程序投稿发表的论文不计入科研业绩,如出现学术不端由投稿人负全责并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论文一律撤稿,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版面费的报销

第十九条 凡在科教科登记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及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准)录用,版面费可申请院科研基金支付;对承担课题人员,如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文章,版面费由课题经费支付,若课题经费使用完毕,可申请由院科研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使用课题经费或院科研基金支付版面费,版面费全部先由作者本人垫付,待论文发表后,持版面费发票及论文复印件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科教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字,财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审稿费由作者自己承担,作者所得稿费不再上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作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涉密科技论文发表按《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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