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扩大我院的影响,推动学科建设,我院积极支持主办、承办及参加各类科研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但同时也要保证我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注意节约经费、勤俭办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1.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及培训班。
2.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
3.我院业务人员参加的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二章 主办、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及培训班
第三条 我院有关部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应根据本部门的科研学术规划积极主办或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培训班等,以加强我院的对外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术会议、培训班主办或承办科室应提前3个月左右(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班应提前6个月以上)向科教科提交拟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或培训班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被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由科教科汇总向主管科教院长汇报会议或培训计划,院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举办,以及举办该次学术会议或培训班的具体方案。
会议主题应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我院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经费管理:学术会议原则上按照自收自支、以会养会,院财务适当支持的原则。我院对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支持额度:省内学术会议3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5000元,国际性学术会议10000元;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主办方或承办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 资助经费报销制度:受资助的学术会议在会议结束后,由相关负责人持费用单据交科教科科长审核,主管科教副院长审批,财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由财务科在资助额度内审核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核批准报销。
第七条 学术会议、培训班主办或承办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2周内写出书面总结报科教科存档,必要时可安排组织院内学术报告进行汇报。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 学术会议主要是指中华医学会系列、相关专业省级以上学会等主办的学术会议和与承担科研项目有关学术会议。主要为我院专业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参会人员须为我院正式在编中级以上业务职称人员或承担有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
2.参会人员应持有正式的会议通知,且会议内容与其所从事的专业或研究方向相符合;
3.参会人员有论文拟被会议录用,且为第一作者,论文署名单位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或“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4.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准予参加的其他会议;
5.绩效考核不达标者,不得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第九条 外出参会人数、次数界定
1.全院参加同一学术会议人数不得超过2人,在郑州举办不需要缴纳会务费的除外。
2.由科研课题负责人派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参会人数及次数由课题负责人安排,但需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出参会的审批程序
1.从课题经费中支出会务费及差旅费用的学术会议,由参会者提交会议通知、课题负责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科教科审核,报主管科教院长审批;批准后的参会申请报科教科备案。
2.从院经费中支出会务费及差旅费用的学术会议,由参会者提交会议论文、会议通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科教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后的参会申请报科教科存档,并到人事科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3.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参会申请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出差费用借支手续。
4.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会议结束后需回院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规定
1.承担有科研项目的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学术会议差旅费用。
2.在郑州市内举办的学术会议,不报销住宿费。
3.在郑州市以外举办的学术会议,住宿费和差旅费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资料费和会议费在会议通知限额内报销。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
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会议结束后回院两周内持参会申请、会务费用正式发票到财务科核算差旅费,由①科教科科长审核,②主管院长审批,③主管财务副院长、院长签批,④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会议结束后1月内向科教科提交1篇与参加学术会议相关的总结、综述或论文,2个月内应举办相关会议内容的学术讲座。总结、综述或论文以及学术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2.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应按会议要求时间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会议通知规定时间的需另外请假,否则,人事科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发参加会议者的工资或奖金。
第四章 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是指我院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活动的组织
1.我院正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含离退休)和业务科室负责人每年应至少举办1次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报告。
2.我院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人员、培训或进修人员,在结束后1月内在科室或全院范围要进行1次学术报告。
3.根据我院科研工作发展需要,积极邀请相关专业的著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
4.举办学术讲座由科教科协调组织,有关科室具体承办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讲座准备:院内主讲人要在报告前15日向科教科提交讲座的名称,准备好书面材料和课件,并与科教科协定讲座时间,由科教科张贴海报。
第十七条 我院将给予主讲人适当劳动报酬。院内主讲人每报告一次补助200元。外聘专家:两院院士2000元,博导1000元,省外教授800元,省内教授500元,副教授300元。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外聘专家的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讲座补助由科教科根据报告计划预先借支,定期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我院主讲人按规定记入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科研考核量化计分;职工参加听课者,按出勤情况计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