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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学科团队领军人才及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12283    选择字号: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学科团队领军人才

及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中医〔2012〕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学术继承与创新,促进我院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实施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学科团队领军人才及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并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目标

学科团队领军人才(后备人才)以选拔、培养杰出创新人才为目标,通过本计划实施,培育一批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功底,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同时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能够引领河南中医学术发展的复合型中医学科科研领军人才;培育期满,本计划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应成为在中医药研究领域具有突出能力和显著工作绩效、在省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培育对象立足全院从事中医、中药临床及科研工作人员中遴选,本计划共资助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各5~10人,可根据情况分批遴选。

三、遴选条件

(一)领军人才

1.热爱中医药事业,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勇于开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临床和科研任务;

2.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3.医学硕士以上学位;

4.研究员(主任医师);

5.博士研究生导师,或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3年以上;

6.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稳定的学术团队,并在团队中起引领作用(学术团队是指:不少于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应与申报对象从事同一专业,最近5年内共同在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共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

7.所在科室系省级或省级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学科、研究室(含建设单位);

8.具备下述条件中的1条:

⑴ 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本人及其学术团队核心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1篇以上;

⑵ 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子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课题,或河南省科技计划重大、重点课题;

⑶ 近5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过2项以上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9.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后备人才

1.热爱中医药事业,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勇于开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临床和科研任务;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医学硕士以上学位;

4.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5.有较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稳定的学术团队,并在某个团队中起骨干作用(学术团队是指:不少于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应与申报对象从事同一专业,最近5年内共同在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共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

6.所在科室系省级或省级以上中医药重点专科、学科、研究室(含建设单位);

7.具备下述条件中的1条:

⑴ 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1篇以上;

⑵ 近5年曾作为前3名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子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医药课题,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过河南省科技计划课题;

⑶ 近5年曾作为前5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1项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

8.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遴选程序

(一)个人自荐。符合遴选条件的个人填写申请表,向单位自荐。

(二)专家遴选。组织专家初评、学术委员会评议,院长办公会议根据结果确定初步人选。

(三)社会公示。对培育对象初步人选向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列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学科团队领军人才(后备人才)项目培育对象。

    五、培育方式

本计划培育周期为3年,主要采取以下培育方式:

(一)导师带教。培育对象聘请国内相应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1-2名作为指导老师。培育对象在导师的指导下,提高学术修养,凝炼主攻方向,开展临床研修、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

(二)项目带动。培育对象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课题)等。通过项目实施,提升培育对象的团队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

(三)团队建设。发挥培育对象的领衔作用,支持培育对象围绕专业主攻方向加强团队建设。在人员配备、引进、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培育对象意见,根据需求引进或聘用培育对象工作所需的特殊人才或高级助手,加强对培育对象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其带团队、育人才、作表率的作用。

(四)研修培训。鼓励和支持培育对象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研修。

(五)学习交流。支持领军人才承办专题学术论坛,培育周期内举办1期国家级或2期省级继续教育学术交流,提高领军人才组织能力及学术影响。搭建领军人才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支持培育对象学习医学前沿知识和医学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促进领军人才知识水平、能力素养全面提升。

(六)积极促进成果转化。要积极开展对外成果展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管理与考核

(一)省中医药研究院与培育对象及其所在科室签订合同,为培育对象提供经费资助,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培育对象成长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和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培育对象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

培育对象所在科室要制定培育工作细则,发挥领军人才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持。

培育对象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制订详细可行的学习研修计划,积极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参与竞争性科研课题申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学术团队的交流和合作,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进而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二)省中医药研究院对培育对象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在培育周期内进行跟踪评估。跟踪评估方式为年度考核、期中和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育计划进展情况、培育对象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团队建设以及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等。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培育对象和对培育计划支持力度大、成绩突出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计划进展缓慢、存在较大问题的培育对象和科室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育对象资格,停拨经费以及按完成任务量不足60%、80%的情况,追回原资助经费的50%、30%及所有津贴。

(三)培育期满后,学科团队领军人才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考核目标,未特殊说明的,所取得业绩应为培育对象为前三名所获得的业绩,均不包括获批培养对象以前承担的项目或获得的奖励。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1、培育周期内承担有国家级科技计划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团队主要成员(前三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以上(如在获批领军人才当年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应在培育计划期间或结束后2年内新获批一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

2、团队在培育周期内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3、发表论文指标:培育周期内培育对象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其中至少1篇论文被SCI收录;团队在培育周期内发表10篇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其中至少2篇论文被SCI收录。

4、须招生培养硕士研究生3人以上。

5、担任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和中国针灸学会常务委员或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四)后备人才在培养期满后应达到以下考核目标,未特殊说明的,所取得业绩均应为培育对象为第一完成人所获得的业绩,均不包括获批培养对象以前承担的项目或获得的奖励。

1、培育周期内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如在获批后备人才当年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应在培育计划结束当年或结束后一年内新获批一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承担有国家级科技计划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在培育周期内获得厅局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3、发表论文指标:培育周期内培育对象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中华系列杂志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杂志论文。其中至少1篇论文被SCI收录。

七、经费管理

(一)省中医药研究院按领军人才每人10-30万元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人才每人年津贴1.2万元;后备人才每人5-15万元专项资助,后备人才每人年津贴0.6万元。3年内经费按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逐年拨付。培育对象资助经费统一管理,专项专款专用,核算至培育对象个人。鼓励培育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育对象及其团队的学术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万元以下科研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国内外进修学习等。

(三)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不能保证培育计划落实,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间因故退出或被取消资格,省中医药研究院视情况做出停拨经费、追回经费或调拨已购置设备等处理。

(四)培育对象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河南省中医药学科团队人才计划资助”字样。

(五)各培育对象编制专项经费使用预算,原则上按计划即时下拨经费。省中医药研究院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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