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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7/20    浏览次数:9872    选择字号: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促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科学合理使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聘用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设定岗位,聘用参与项目研发人员。

第四条 聘用参与项目研究人员主要包括:

1.研究生,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生;

2.博士后,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3.访问学者,是指参与项目研究、在单位工作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出站的博士后和兼职科研人员等;

4.其他人员,是指以合同方式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

第五条 聘用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人员,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研究生和博士后参与项目研究的情况说明,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备案。

第六条 聘用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和认定后与访问学者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劳务费的标准及形式: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郑州市上年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难易程度与完成情况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工作协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劳务费的领取

领取劳务费时,按照所在单位审批程序及相关报销规定执行;经办人应使用专用“劳务费领款单”,如实填列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职称、领款金额、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确保领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支付劳务费时,应发放到领款人本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在直接费用中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公开公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经费,劳务费预算不能调增。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个人劳务费。

第十一条 院不定期对各项目劳务费领取情况进行抽查审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科研人员涉及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劳务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领取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科研劳务费领取申请单.doc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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