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科研人员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受托及联合研发等方式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各部门及附属医院各科室。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横向科研合同是单位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课题组成员名单、研究计划、项目预算书、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要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书须报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预算有合同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支出范围包括直接经费、间接经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经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专家咨询费、设备费等。
(二)间接经费主要包括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等公共资源的占有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
(三)劳务费用是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聘用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四)管理费。指单位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单位可以按经费总额10%提取。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横向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横向经费的外拨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凡合同另有约定产权归属并从其约定以外,一律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单位声誉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承担部门须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将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未作特殊要求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部门统筹安排,可用于支持项目负责人开展后续科研活动,也可按院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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