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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7/20    浏览次数:6015    选择字号: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精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创新科研服务方式,提升对科研项目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单位科研工作服务、以科研经费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为主要任务的一种辅助性科研财务管理岗位。

   

第二章  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由单位统一选聘或项目(课题)组单独选聘。原则上应由在职科研人员兼任,也可由单位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了解科技、财税政策规章,熟悉科研项目管理,熟悉科研团队运行情况;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熟练应用日常办公软件;

(四)本单位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述岗位任务。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职责任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三)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确保经费执行进度。

(四)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协助项目组成员完成票据报销;严把预算执行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项目采购申请及采购流程管理;

(五)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监督管理及项目的结项验收,以及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工作。

(六)做好与本单位财务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及信息公开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六条       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和项目(课题)组要按照科研财务助理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要求设立岗位。要保证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相对稳定,对于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化,要做好人员和工作的有序衔接。

第八条       院财务科和科研科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宏观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宣传财经法规、科技政策、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新制度、新规定。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完成项目申报、经费预决算编制、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要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培养,使其熟悉并掌握本团队或项目组的科研活动情况,提高科研项目预算申报、计划执行和风险管控的专业化水平,保障科研工作合理、合规开展,科研经费高效、规范、安全使用,促进科技创新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  经费与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中的间接费用列支;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要费用可通过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或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解决。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科研财务助理安心岗位工作。对于岗位职责履行到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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