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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7/20    浏览次数:5684    选择字号: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 号),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是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举办的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院其他课题举行的会议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组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公杂费包括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合计

    280

    100

     2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各项目组可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性价格变动以及开会地点等情况允许10%的浮动。外籍知名专家和院士参加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30%。在省外召开的会议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实行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计划(包含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会议费应纳入省级科研项目预算,并应当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预算、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项目组召开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进行,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各项目组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不受综合定额标准限制,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需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加强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会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规范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  财务科单位会议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禁各项目组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用餐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发放与会议业务内容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人员涉及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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